判例法与大陆法

前几个月上课的时候老师提到过“判例法(Common Law)”和“大陆法(Civil Law)”的区别。即前者是判例法,后者是法典法。

昨天我在阮一峰的博客看到一篇十分不错的关于这两种法律体系区别的博文,而我发现我能更简单表达他的意思,于是这里是我的总结——应该可以这么说吧。

第一部与第二部大陆法法典的创造者分别是拿破仑和俾斯麦,为了能够快速统治和管理自己统一的国家,用法典来管理显然比灵活的判例法好。第三部大陆法法典是在明治维新时日本政府制订的。

而判例法则在英国和美国实行。这两个国家的权力都是分立的,以及个人相对自由,因此法律也比较灵活,即判例法。这样法律就能像机器学习一样得到最优解,政府不会独裁。

总结一下的话就是:“独裁”统治选择大陆法,强调自由则选择判例法。